有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,如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,或者虽依法设立,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,它们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资格,诉讼中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;也有些组织,虽不具备法人资格,但其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,它们就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,如(1)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、合伙组织;(2)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;(3)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;(4)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;(5)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;(6)中国人民银行、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;(7)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;(8)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、街道、村办企业;(9)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。
